其實我們相信勞動部不會去淌這渾水,畢竟目前有等於沒有的規定反而勞資雙方兩邊互不得罪,追根究底也是因為無論是何種天然災害發生,都不能歸責於勞資的其中一方,那麼如果因此而停班卻又要求勞工再出來補班,那無疑是變相的讓勞工要承擔這種不可抗力的因素。
當然啦,法令一直都是最低基準,在天災發生時願意體恤勞工讓其休假或出勤加給工資的事業單位,更能展現自身的企業社會責任。
(現行颱風假規定,可參考此文章:https://twworkforce.blogspot.com/2017/06/naturaldisasters.html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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